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196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任何国际性的商业争议,均得申请由国际商会设立的调解管理委员会调解解决。

各会员国委员会得从其居住在巴黎的本国国民中选出一至三人提名为调解管理 委员会委员,由国际商会主席任命,任期二年。

每项争议,应由国际商会主席任命的由三人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解决。

调解委员会应由委员二人和主席一人组成,委员二人应尽可能与申请人和另一 方当事人属同一国籍,主席原则上应由调解管理委员会中在与当事人不同国籍的委 员内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