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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六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人员、环境条件和规章制度,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国防计量考核认… 第十七条 军工产品研制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八条 军工产品试验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九条 军工产品生产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二十条 军工产品使用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军工产品的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凡涉及产品技术指标量值的准确度,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签署意见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军工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必须经相应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在确认测量方法正确、数据准确可靠并签署意见后,其结论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引进军事技术和进口武器装备以及重大仪器设备,应同时引进必要的计量测试手段和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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