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军工产品试验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在军工产品试验阶段中,型号计量师应提出型号总体和分系统对计量工作的要求,由相应的国防计量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军工产品的计量工作应列入型号的试验大纲或试验计划;

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进入试验基地(靶场),必须进行计量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