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立即组织应急救援的;

故意漏报、迟报或者谎报、瞒报事故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