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