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品科研、生产中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