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