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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监督机制,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全过程的计量工作,按领域、分层次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员队伍,依法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其主要任务是: 第三十八条 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任务的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资格。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依据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报。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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