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章 计量保证 第三十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计量保证 第三十五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在型号和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时,相应的计量机构应对其技术指标的计量保证手段进行审查;当不具备计量保证手段时,负责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