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需要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取消;对程序不规范、条件不明确、效率不高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及时改进完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