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项目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承办司局应严格从其规定。行政审批项目未规定办理时限的,承办司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质审查,并依程序做出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承办司局应当将延长审查时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