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依法不予批准的行政审批申请,承办司局应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