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八、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八、 八、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出示有效证件;(二)查阅材料时,应当有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场;(三)查阅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未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不得复印、翻拍、翻录。”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