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九、

九、 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