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七、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七、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二)书面答复的事实和理由;(三)双方争议的焦点。”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