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六、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六、 六、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三)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要求、事实、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并举证;(四)作出答复的时间,并加盖印章。”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