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防科工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依照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