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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防科工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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