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