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对案件有关情况作出解释、说明。必要时,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