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审查意见: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幅度适当的,签署同意意见;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确定违法行为性质不准确或者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错误的,提出纠正意见,退回承办部门;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退回承办部门,重新进行调查取证。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幅度适当的,签署同意意见;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确定违法行为性质不准确或者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错误的,提出纠正意见,退回承办部门;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退回承办部门,重新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