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承办部门移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是否在法定职权管辖范围;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确定违法行为性质是否准确;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