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受理听证申请,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于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申请人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承办部门。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听证的事由、依据;

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注意事项。

听证事项涉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