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听证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申请人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事项符合听证条件的,受理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