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行政处罚事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