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事项承办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