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新理论、新概念、新方法的提出者;

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新技术的发明者;

创造性方案、创新点的提出者;

创新性产品的设计者;

关键技术问题、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

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实施者。

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主要完成人应当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