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第十四条 重大系统、型号工程科研成果项目的子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单独申报奖励: 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定型的武器装备项目,在定型后方可申报;运载火箭、应用卫星和飞船及其子项目,在飞行试验成功后方可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预先研究类成果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标准类成果奖励项目,在标准实施一年以后方可申报;系列标准成果奖励项目,应在各分标准完成后统一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第十九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生产、应用或转化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填写《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向国防成果办报送的申报资料,还需同时报送申报项目汇总表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和数据软盘。 第二十一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第二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应交纳评审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