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2013年) (六)

(六) 建立健全国际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落实《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等规定,对企业境外重大投资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对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他因忽视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违法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