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