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