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财政部负责中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的委托,协助办理中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开展属地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中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的委托,协助办理中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开展属地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