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办理产权登记的机构应当权属清晰。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30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