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依法确认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核发产权登记证(表);

监督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和产权变动及处置行为;

对金融机构产权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经营状况;

统计、监测、汇总和分析国有金融资本占有、使用和变动情况;

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情况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制度、产权登记证(表)以及产权登记信息系统由财政部统一制订、制作和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