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