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保证申报材料的全面真实有效,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的有关文件资料,确保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一致。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