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表)。产权登记证(表)若有遗失或者毁坏的应说明情况,再向原核发产权登记证(表)的财政部门申请补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