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机构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