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总部应当于每年5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及其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年度监督检查备案材料包括:
产权登记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告;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监督检查表;
国有金融资本经营年度报告书;
产权登记证(表)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政部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产权登记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告;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监督检查表;
国有金融资本经营年度报告书;
产权登记证(表)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政部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