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总部及其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明确本单位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金融机构总部应当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应当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