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互相串通损害企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