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采购当事人泄露标底等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