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国有金融企业实施的招标等集中采购活动,投标商及相关方认为有任何违法违规问题的,可按规定向国有金融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