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集中采购事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