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中止、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履行内部法定程序,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金融企业修改、恢复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按照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