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将其企业年金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或者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具体程序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