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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本办法。非国有金融企业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及以企业年金名义购买商业保险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规范和完善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金融企业年金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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