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与国有金融机构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