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有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