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 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